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有計劃地進行和及時處理案件,並且必須使用合法的訴訟文件-傳喚證進行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