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審自動終止: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壹年,超過此期限視為自動終止。
2.辦案機關未及時通知:當事人未收到通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咨詢或者等待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這個案子可能已經不了了之了。
3.案件還在調查中:取保候審期滿後,如果案件還在調查中,或者檢察院有太多案件要管,就不會及時通知。
4.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期滿後,取保候審或者將案件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4.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在押人員。
5.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再辦結,而需要查證、審理的案件,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因鑒定時間長、辦案期限屆滿無法總結的案件,從期限屆滿之日起,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
綜上所述,保證人到期後不會有通知的問題並不難解決,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到期後當事人收不到通知的情況非常普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