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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刑事拘留37天之後,沒有人被釋放,也沒有收到逮捕令

法律解析: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最長不超過37日。公安機關必須在此之前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期滿未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必須解除拘留,變更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變更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監視居住不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不超過壹年。期滿後,原則上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