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以等額還款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2.借款人可選擇兩種方式:電腦自動扣款或貸款銀行聯網儲蓄所還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3.貸款合同的變更或終止
(1)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貸款經辦銀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繼承人、監護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當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3)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擴展數據:
根據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24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1.發放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率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發放貸款:
(壹)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四)建設項目未取得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六)承包、租賃、合資、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革等制度變遷過程中發生的。,原借款債務未清償的,原借款債務得到落實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向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向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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