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培養的,無需提交請假證明,持工傷治療醫療機構出具的書面培養證明到用人單位確定帶薪工傷期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傷職工帶薪停工管理辦法
第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後,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帶薪停工時間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提交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工傷休假期限目錄》(見附件)確定工傷職工的工傷休假期限,並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