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可以由勞動者發出,也可以由用人單位發出。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此時的通知具有預告性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