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醫診所是指采用中醫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以及中藥制劑和中藥湯劑開展藥學服務的診所。不符合上述規定服務範圍或存在不可控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管理全國中醫診所。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中醫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開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或者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中醫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四)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和診所周邊環境說明;
(6)火災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