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部門認定責任,協調解決簽字。如果車被扣了,就不能拿出來。
2.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之前,不會對車輛進行檢查。
3.如果案件拖延,受害人可以持交警裁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民事訴訟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車主會陪同訴訟。
4.結案時,保險公司承擔的事故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部分由妳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
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了收集證據,可以扣留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出具扣留物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交被扣留物品持有人,壹份交附件。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的物品。
駕駛人駕駛無主車輛逃逸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公告三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擴展數據:
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人身傷害事故、財產損失事故以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壹)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涉嫌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三)駕駛人涉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壹方當事人離開現場;
(7)有證據表明事故是由壹方故意造成的。
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車內人員撤離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如果駕駛員已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亡,不能移動,車上其他人員應自行組織疏散。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