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侵犯他人隱私的措施如下:
1、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2、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給予侵權人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下行為可歸類為侵犯隱私:
1.未經公民許可,公布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公之於眾;
4.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5、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