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收據。
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被群眾檢舉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應當作出下列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接案登記表和接案回執,將接案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2)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但不屬於本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綁架人和自首人。(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拐騙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拐騙人、投案人應當。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