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航空運輸中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經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失,或者不可能采取這些措施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