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數據電文屬於證據的壹種,手機短信屬於數據電文的壹種,所以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但短信作為證據有其先天不足,因為sim卡的註冊人不壹定和實際使用人是同壹個人,短信的內容是可以編輯的,所以短信作為證據必須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為了保證短信作為證據的證明力,最好的辦法就是公證保全證據。做好手機短信的公證證據保全,要從短信的收發入手。經公證證據保全的手機短信具有法律證明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