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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第六條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保存的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在其掌握的範圍內依法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分立、合並、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壹個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配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培訓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政府信息公開意識和服務能力。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營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開環境和氛圍。第二章主動公開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適當措施主動公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含電子版,下同)、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方便公眾知曉。

鼓勵行政機關積極拓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渠道,采用短信、語音咨詢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在辦公場所和社區服務場所設置信息公開窗口、信息公告欄,或者通過村務公開、廣播、召開會議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發布的統壹平臺。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

政府公報應當在國家機關、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和居委會免費發放。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通過新聞發布會或者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