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助學金是為了表示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院校、高職院校和專科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
2、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用於資助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
3.從2010年秋季學期開始,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設立國家助學金,資助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占全國普通高中學生總數的20%,其中東部地區10%,中部地區20%,西部地區30%。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在確定資助地區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全國平均水平是每人每年3000元。中央大學的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大學由各省確定。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校規校紀;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努力學習,積極上進;
5.這個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節儉。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壹次。每年9月30日前,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高校在當年6月165438+10月15前完成評估。國家助學金每年分10個月發放,高校每月向受助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在同壹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正在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教育專業學生將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