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在特定地區(大多數是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根據靈活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婚齡有例外。例如,考慮到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果洛藏族自治州實行結婚年齡變通規定》第二條:具有當地戶籍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行婚姻與計劃生育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甘孜藏族自治州實行婚姻家庭編的變通規定》第三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