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在行政區域內使用,臨時號牌的有效期通常不會超過15天;
2、跨行政區域的,臨時號牌有效期不超過30天;
3.如果是研究實驗車輛,因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沒有辦法拿到牌照,那麽臨時牌照的有效期不會超過90天。對於在交通管理部門合法登記的機動車,只能依法上路行駛。辦理正式車牌需要壹些時間,所以他們可以辦理臨時車牌上路行駛。
臨時號牌申請材料如下: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現場核對)及復印件;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現場核對)及復印件;
3、車輛出廠合格證原件(現場核對)及復印件或進口機動車進口合格證及復印件;
4、機動車來歷證明原件(現場核對)及復印件;
5.標明行駛區域和行駛時間的書面申請。
綜上所述,新車提車後辦理正式牌照需要壹段時間,所以可以辦理臨時牌照,可以上路使用,但是需要註意的是,臨時牌照也有相應的有效期,過了有效期就不能使用了,否則就違法上路了。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臨時駕駛證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原產地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五)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審核提交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行駛的證件、憑證,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號牌;需要臨時跨行政區域行駛的,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臨時行駛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90日的臨時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