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某律師事務所李律師認為,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理由如下:根據《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實踐中,壹般來說,保險合同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時成立並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車輛上牌後合同生效,那麽保險合同在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生效,保險公司應當開始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義務。顯然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時,將新車上牌期計入保險期間,這當然就成為保險公司願意在此期間對標的物(車輛)進行保險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就涉嫌欺詐!
保險公司拒賠時,既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又要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對此,《保險法》第18條規定“未作明確說明的,這些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說明清楚”,是指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同意對該車上牌前發生的事故進行免責的,不僅要在保險單上提醒投保人,還要向投保人說明,使投保人了解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和法律後果。如果保險公司不履行上述“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僅不能對抗被保險人的索賠,也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保險公司也就失去了拒賠的法律依據。
保險合同屬於格式合同,其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而且,由於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基於“優勢談判地位”將大量免責條款設定為格式條款,當合同雙方對該類格式免責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也采用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也就是說, 當雙方對保險合同中汽車上牌前發生保險事故拒絕賠償的免責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法律更傾向於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