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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本辦法適用於以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資產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的設立和私募基金的發行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人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向不超過法律規定的累計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以私募基金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運營機構規範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壹監控制度。

第六條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登記和備案

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壹)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壹)主要投資方向和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標明的資金種類;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在基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提交。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提交委托管理協議。委托信托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提交信托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第九條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記,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資者

第十壹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壹定人數。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是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或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

(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和其他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者應當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應制作風險揭示書,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和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時,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具有匹配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收益,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投資者應當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資運營

第二十條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署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募集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管理。

基金合同約定不管理私募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同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對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進行管理,應建立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三)利用基金的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和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從事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獎勵、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寫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杠桿等相關信息,並保證所填寫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重大事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少於65,438+00年。

第六章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的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基金業協會應當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制定並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行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披露相關違法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條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接受投資者投訴,調解糾紛。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進行統計監測檢查,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采取相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八章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初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稅支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申報要求、會員管理等方面提供差異化的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方向檢查等方面,應當采取不同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為創業投資基金在開戶、發行交易、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項至第七項、第九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依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