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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聊天記錄違法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聊天內容是否屬於與公眾無關的私事。其次,要看發布者的主觀心態,是否有故意的心態,是否在公開行為上有重大過錯。如果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麽公開的行為就涉嫌侵犯隱私。但僅僅具備上述侵權要件並不足以認定侵權。因為我們平時都是用網名聊天,對聊天的人是否構成侵權,要看部分受眾是否知道網名和實際用戶的對應關系。如果沒有,其實很難認定已經侵犯了對方的隱私權。因此,不能壹概而論公開自己聊天記錄的侵權行為,要根據聊天內容、大眾心態、網名與實名的關系等綜合認定。但是,僅具備上述侵權要件並不足以認定公開記錄的行為構成侵犯隱私權。事實上,由於聊天記錄本身的對話人壹般使用網名進行聊天,因此是否對聊天人構成侵權取決於部分受眾是否知道聊天網名與實際用戶的對應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