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乘坐高鐵,在消費限制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消費限制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的通知或者公告範圍內,及時通過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所以,只要失信人按照規定履行義務,就可以恢復信用,再次乘坐高鐵。失信的人不能直接坐高鐵。如果他需要乘坐高鐵,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乘坐。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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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