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接受法院傳票會怎麽樣?後果如下:
(1)當事人拒絕簽收傳票的,由法院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只要法院認為傳票已經依法送達,就照常缺席審判,被告是否參加審判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能直接送達的,應當直接送達,防止延誤訴訟,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四)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五)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識別技巧
1,快速確定工傷發生的單位名稱。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工傷賠償責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主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基本不可能,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作為工傷職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對象。因為在實踐中,有很多員工不知道自己單位的名字,尤其是工程的分包。像包工頭這樣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雇主是誰。因此,確定工傷賠償的用人單位和賠償主體是最基本的條件。
2.收集並提供證明勞動關系和工傷發生的證據材料。認定工傷最基本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系和工傷的發生。那麽有沒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證、上崗證等勞動關系證明呢?現場目擊工傷的工人有願意作證的嗎?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壹些證明材料,但更多情況下,工傷職工無法自行收集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專業的工傷律師可以調查收集配套的勞動關系和證明發生工傷的事實,通過律師尋求媒體和有關部門的幫助。
3.用人單位不辦理工傷認定,但必須辦理是否工傷保險。工傷認定是處理工傷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壹年內申請。因為申請工傷認定有明確的期限,逾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不要相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或者言不由衷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