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首先要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財產折價、案件摘要等。然後作出立案請示,經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立案決定。最後由審批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信用卡欠費,如果立案,只需要告訴報案人,應訴人不會收到任何通知。
擴展數據: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備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用以下步驟和方法:
(1)對事實的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的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
立案階段進行的偵查,目的在於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限於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擴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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