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完畢;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逾期貸款被催繳時應積極配合協商,並應積極應訴。法院只會支持借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通過法院還款也會保護借款人,不會導致違約判決,但他需要承擔的後果會更重。
所謂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實施執行的行為。也指依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並在執行過程中變更執行的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式和手段如下:壹是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二是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三是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第四,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第五,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第六,強制被申請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第七,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第八,強制雙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付款。第九,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書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