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屬不在單位駐地的滅火救援人員的直系親屬可以來探親,壹般住在單位招待所或家屬臨時住房。
2.對配偶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45天,對其他直系親屬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0天。
3.配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羈押時間的,應當經支隊級以上單位主官批準,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4.消防員和救援人員的非直系親屬不得在營地住宿。因特殊情況需要留營住宿的,消防員由駐地中隊級單位負責人批準,幹部由直接領導批準。
5.消防救援人員的親友在本單位住所附近從事經營和勞務活動的,不得在營區住宿或者為其經營和勞務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