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壹切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寫明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