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壹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12315網站投訴平臺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投訴日期等。
消費者通過電話或者上門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所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