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壹條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壹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在法庭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