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發布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第259次新聞發布會。為有效防範疫情傳播風險,保障首都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首都嚴管北京聯防聯控協調機制堅持嚴、嚴、科學準的原則,調整了進出京管理相關措施。進京和返京人員需在到達北京後72小時內進行核酸檢測(通勤人員仍按現有政策執行)。到達北京後72小時內離開北京的,不需要做核酸檢測。請及時關註防控提醒和短信提醒,自覺遵守防疫規定,到京後工作。不主動報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6月5438+04第壹時間向當地社區(村)、單位或賓館報告,配合核酸檢測、健康管理等防疫工作人員。已在陸地邊境口岸所在縣(市、區、旗)居住的,不得入(回)京。在京人員不得前往陸路邊境口岸所在縣(市、區、旗)。環京地區通勤人員將繼續按現有規定執行,即首次進京和返京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後每次進京和返京均可持14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鑒於目前的疫情,天津通勤人員每次進出北京都需要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待疫情穩定後會及時調整。
在北京短暫停留需要做核酸檢測嗎?
根據首都防疫政策,進(回)京人員必須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北京健康寶”綠色碼,到達北京後72小時內必須進行核酸檢測(通勤人員繼續按現有政策執行)。72小時內離京的,不需要做核酸檢測,但需要證明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才能回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
(三)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效果評估;
(四)開展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診斷和病原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和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的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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