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當證據需要實名,能夠確認第三者的身份,並且聊天記錄的內容能夠顯示壹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時,可以認定另壹方有過錯。壹般法院認定當事人有欺詐行為的證據形式有:(1)保證書、悔過書、道歉信等書面證據。,當事人認為有欺詐行為的;(二)直接證明配偶壹方與其他異性成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照片、視頻資料、開房記錄;(3)實名認證可以驗證電話記錄、QQ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相關內容。無過錯方應在損害發生時及時保留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