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2004年3月29日,中國大陸正式開始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可機讀數字芯片中的信息。辦理身份證的措施:
1,制作和分發的過程
申領和發放證件的基本程序如下:公民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提交戶口簿和本人照片,填寫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對公民的申請材料及其戶口登記事項內容進行核對後,將認定信息傳遞給上壹級公安機關進行認證。
2.申請證書
去辦證的時候要帶上戶口本,本人彩色照片兩張(也可以現場領取照片),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原件。辦理手續時,需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辦證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流動人口的指紋要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開通自助終端,實現的功能包括戶籍政策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戶籍證明打印、身份證補領、掛失、註銷。也可以辦理註銷證明、關系證明。
3.分布範圍
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16周歲以下的公民由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