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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利弊”的討論

個別律所的劣勢是承擔風險的能力較弱,處理重大法律事務的能力不具備。

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好處顯而易見。壹是設立方式靈活,可以解決西部地區因律師人數少而無法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二是可以滿足普通人的日常法律需求。三是減輕律師負擔。

壹般法律事務,個體律師事務所基本可以辦理,涉及重大法律事務,可以和其他律師合作。這種合作可能存在交叉執業的風險。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可以分別簽訂幾份委托合同,分別規定各自的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個體律師事務所遍地開花的同時,也面臨著事務所之間的激烈競爭。在這場激烈的競爭中,壹些個體律師事務所站穩了腳跟,業務突飛猛進。如果相關規定限制了個體律師事務所的規模,這些個體律師事務所就不得不考慮采取其他形式,比如再找幾個人合夥,或者找幾個人名義上成立合夥律師事務所,以此來規避法律對個人的限制,使律師事務所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有些人在競爭中掙紮。壹方面要承擔個人開業帶來的高額費用,另壹方面業務收入捉襟見肘。面對這種困境,這些律師不得不考慮重新加入其他合夥企業,演繹從終點回到起點的故事。

剩下的個別律所,也沒有到因業務量的巨大增加而不得不改變律所體制的地步,也沒有舉步維艱的尷尬。這樣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壹直保留下來,成為大多數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壹種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