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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方分手自殺是妳的責任嗎?

從法律角度來說,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我國刑法以因果關系作為定罪的條件,分手不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壹般來說分手不會導致死亡。所以,如果對方因為分手而死亡,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與對方自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綜上所述,如果對方在分手後因為傷心而自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案例:2007年,家住平谷區的小琪(化名)認識了小王,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並於2011年10月開始同居。與此同時,小琪也因為意外懷孕而流產。

去年年底,小琪和小王之間出現了裂痕,小王和小琪分手了。根據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已經因為多次流產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有了外遇,所以要和她分手。

因為難以接受現實,去年10月26日,165438+小琪在家中服用大量安眠藥自殺。所幸被家人及時發現,搶救脫險。看到女兒的悲傷,小琪的父親帶著小琪和她的叔叔壹起找到小王解決他們的感情問題,但沒有成功。就在第壹次自殺後沒幾天,10月30日,165438+小琪給小王手機打了幾十個電話,發了壹條短信說:“我今晚要去吃藥。我希望妳看到這條信息後能給我回電話!我走了再寫點東西,會牽扯到妳和潘Xx!對不起,永別了!”小王說,當時小琪說他自殺的前提是不跟他和好,短信還說當晚喝農藥走人。“我沒說不要,但我也說服了她。我有理由相信她不會喝農藥自殺。”

因為聯系不上小王,當天下午2點,小琪拿著農藥來到小王家中。據小王回憶,當小琪喝完農藥來到他家時,他正在睡覺,不知道發生了什麽事。小王的父親及時發現,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將小琪送往醫院搶救。1年2月1日,小琪因搶救無效死亡。

小琪死了,因為他認為小王沒有盡到營救的責任。小琪父母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46萬余元。壹審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應當確信小琪必定會自殺,也沒有法律義務報警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被告家屬也及時將小琪送往醫院,應視為采取了合理措施。故判決小王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小王認為,小琪的自殺與她父親不同意他們的婚姻有直接關系。作為壹個成年人,小琪應該為他自殺的後果負責。

小琪父母的律師也表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但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應適用法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從民法理論分析,被告應當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而不作為,應當認定為侵權。”

要解決此類案件,應把握三個方面:

第壹,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

二是行為人的行為與他人自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行為人對他人自殺是壹種什麽樣的心理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05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