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駕駛證扣分的規定如下:
1、酒後駕駛、駕駛不符合車型的機動車、校車核載20%以上等。,曾錄得12分;
2、暫扣駕駛證、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等。壹次6分;
3、高速公路行駛低於最低時速,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等,壹次記3分;
4、不按規定駕駛,妨礙安全駕駛等,壹次記2分;5.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超車、不攜帶駕駛證等記1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