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收集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
2.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年齡的證件;
3、照片、錄音、證人等證明童工勞動的證據;
4.如果沒有證據,也可以向勞動局提供線索,讓他們調查。報告方法如下:
(1)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2)可以通過媒體曝光,引入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使用童工的主管部門,發現者可以通過打電話、寫舉報信或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報告流程:
1.公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舉報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電話舉報:公安機關電話直撥110,工商局電話12315,勞動部門電話12333;
2.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或工商局舉報;
3.登錄當地主管部門的網站進行舉報;
4.通過電子郵件舉報;
5.其他人。
法律依據:《禁止童工規定》第2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