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公司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後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決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