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監督管理相關醫療保險基金。
3、完善全國遠程醫療管理和費用結算平臺。
4、組織制定和調整藥品、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
5.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執行。
6、監督管理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機構相關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中心工作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事業單位工作相對輕松,工作壓力小,待遇有保障,基本只升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