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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舉報回執和收到案件回執有什麽區別?

它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

壹、領取報告單

報案回執是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向報案人出具的壹種證明。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收到報案人提供的案件信息,並啟動了相應的處理流程。接報案回執的主要作用是確認報案的發生,並為報案人提供初步反饋,告知其案件已經受理。

具體來說,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公安機關會要求報案人填寫報案登記表,詳細記錄案件的相關信息。辦理完這些手續後,公安機關會出具回執,證明舉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舉報人可以憑此收據進行後續查詢和跟進。

二、承兌收據

立案回執是公安機關經初步審查認為舉報所涉事項符合立案條件,決定正式立案偵查時,向舉報人出具的壹種證明文件。標誌著公安機關已正式開始調查此案,並將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查明真相。

與接報不同的是,接案意味著案件進入了更正式、更深入的調查階段。在這壹階段,公安機關將開展各種調查活動,包括收集證據、詢問證人、勘查現場等,以盡快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處理。

總而言之: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報案回執和接案回執分別具有不同的含義和作用。舉報回執主要用於確認舉報的發生,並為舉報人提供初步反饋;案件收文表明案件已經正式立案,進入深入調查階段。二者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共同構成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完整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77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