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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侮辱人民警察

壹、如何處理侮辱人民警察

1.如何處理侮辱人民警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詳情如下:

(1)侮辱人民警察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當事人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2)但警察的辱罵行為妨礙人民警察正常執行公務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侮辱警察要承擔什麽樣的治安管理處罰?

1,侮辱人民警察,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