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量限制嗎?沒有
有火車票和沒有火車票的價格差別有多大?如果有火車票,按行李托運;如果沒有,就按貨查。價格差別不大。
具體流程是怎樣的?把行李和火車票拿到火車站,在包房托運就行了。
機上托運和非機上托運有區別嗎?有車便宜嗎?便宜多少?如果妳隨車托運,妳的行李會裝在妳乘坐的行李車上,它會和妳同時到達。當然,隨車托運比較貴。如果沒有,妳的行李可能會比妳晚到,而且會便宜壹些,差別不大。
附上其他信息:
第二章行李和包裹運輸
第二十八條行李包裹運輸組織
行包運輸的組織應按照先行李、後包裹、先中轉、後出發的原則,以及長途和短途列車的分工組織。
行李應隨旅客列車裝運或提前裝運;包裹應盡可能用直達列車裝運,以減少轉運。
優先安排支援農業急需的搶險救災物資、急救物資和零星物資。
第二十九條行李的範圍
下列物品可以作為行李處理
1.旅客的被褥、衣物、個人閱讀書籍和旅行必需品;
2.家用電器、日用食品、無汽油的自行車、單人摩托車憑遷入、遷出證明;
3 .殘疾人車和兒童車(每票壹輛);
4.有證書的文藝團體使用的服裝和道具。
貨幣、有價證券、珍貴文物、金銀首飾、手表、照相機等貴重物品、檔案資料、危險品等不能放在行李中攜帶。
第三十條壹攬子計劃的範圍
包分為三類:
壹類包裹:自發刊之日起10天內的報紙,30天內的雜誌;政府通知和標語;不得出售中央和省(市)、自治區、中央軍委和大軍區、省軍區出版社出版的用於政治宣傳的出版物;新聞圖片,電影廣告。
第二類包裹:偉人標準肖像、書籍、電影、幻燈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投影儀、幻燈機、電視機、電唱機、收音機、錄像機、尋聲器、照相機及其配件、電影放映隊使用的無汽油發電機。
鮮凍魚、肉、腸衣、蔬菜、牛奶、生雞蛋、瓜果、蠶種、魚苗、科研用小動物、供公眾觀賞的動物(毒蛇、獅、熊、虎、豹、狼等猛獸除外)、家禽、野鳥、警犬、獵犬和每頭不超過20公斤的動物。
三類包裹:搶險救災物資、急救藥品、支援農業和軍隊急需的零星物資、少量急需的尖端和精密產品、證件、貴重物品、疫苗、憑票托運的自行車、無汽油的單人摩托車、無票行李及其他經車站同意的同名且每批不超過5件的急需零星物品。
危險品(另有規定除外)、棺材、屍體、屍骨、骨灰、棺材、燃料、車輛及易損壞、汙染車輛的物品及其他行李、包裹;可以用普通貨物運輸的物品,以及危險品規定中不能確認性能的化工產品,不能用包裹處理。
鐵路局可規定管內旅客列車包裹的運輸範圍。
第三十壹條行李和包裹的托運
乘客可憑車票(郊區普通票除外)在乘車區間內托運自己的行李和壹輛按三等包收費的自行車。每張票托運行李不能超過兩次;殘疾人可以不限次數使用汽車。
當壹個城市有兩個以上車站時,包裹的始發和到達站應為運送包裹的列車始發、到達或經過的車站。托運包裹時,應按車站規定的日期辦理手續。
托運下列包裹時,托運人應出示有關單位的運輸證明:
1.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和精密精密產品;
2.政府法令限制的物品;
3.無線電接收器和發射器、軍用物品;
4.壹類包裹辦理的政治宣傳不出售;
5.供公眾觀賞的動物。
每個寄遞單位攜帶到達同壹車站(火車總站除外)的直通包裹不能超過壹批,每批不能超過20件。每件行李包裹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80kg,長度和體積以能裝入行李車為限,但最小體積不得小於0。01立方米。如遇特殊情況超過80公斤,應經乘客同意換乘。與相關鐵路局進行跨局協商。
第三十二條包裝和標簽
行李和包裹的包裝必須完整、牢固、捆紮牢固、適於運輸和安全。凡不符合下列條件的,車站應拒絕承運:
1.可上鎖的箱子、旅行包和手提包必須上鎖;
2.不能將兩個以上的項目捆綁成壹個;
3.包裹外不能插其他物品;
4.繩子必須系緊,不能松脫;
5.易碎品和液體物品必須用內部有嚴密內膽的堅固容器包裝,並在明顯的地方貼上“怕壓”、“易碎品”、“小心輕放”、“請勿倒置”等標誌;
6.畜禽等動物壹定要裝在結實的筐裏,糞便不會漏;
7.易燃薄膜必須用金屬容器包裝;安全膜必須用木箱包裝;
8.包裝上應寫(縫、貼)發站、發收貨人的詳細單位、名稱、地址。
每件行李和包裹的兩端應系上鐵路標簽。標簽上的行李票號碼欄,必須打印號碼,不允許用鋼筆填寫或寫代碼。其他欄目應逐項填寫,字跡清楚,不得遺漏。
托運前包裹破損或松動時,車站應負責及時修理,並在行李包裹運輸申報單上註明“XX站修理”,並加蓋站名章。費用由鐵路承擔,車站先行墊付。
第三十三條運輸、裝卸
車站應當對托運的行李、包裹的名稱、件數、包裝、到站進行確認並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認為符合運輸條件時,方可辦理運輸手續。
旅客和托運人托運行李或包裹時,應先填寫行李包裹托運單。
攜帶行李時,每次都要在票的背面蓋章。攜帶自行車時,要加蓋印章。
攜帶電視機時,應向托運人說明,並在包裹票備註欄註明“包裹完好,內有破損,鐵路免責”。
行李包裹票必須逐項填寫,使用規定的文字,並加蓋規定的印章(字跡清楚),不得以簽名代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地址、電話由旅客和托運人自己寫在行李包裹托運單上,然後由車站行李員撕下,分別粘貼在行李包裹票的相應欄目內。
行李、包裹的裝卸,除包裹由旅客自行裝載外,均由鐵路從行李室的接收地點到行李車裝載和從行李車卸載到指定運送地點辦理,不向旅客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四條包裹的護送和運輸
托運貴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和精密產品、魚苗、蠶種以及途中需要飼養的各種動物時,應派人護送。電視也可以護送。押運員應購買車票,列車搬運工應對押運員進行登記,並向其說明安全註意事項。
經車站同意,旅客可在不影響車內秩序、不損壞車內設備、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將包裹托運的貴重物品、重要證件、尖端、尖端產品帶入軟硬臥鋪房間,並按定額購買被占用房間的車票。承載重量不得超過100 kg。
第三十五條交貨期限
行李、包裹的交付期限按貨運裏程計算。600公裏以內的行李,自承運人或者旅客指定的裝載日期起3天,超過601公裏每超過600公裏增加1天,不足600公裏的尾數也按1天計算;包裹自發貨之日起,400公裏以內3天,超過401公裏每增加400公裏增加1天,不足400公裏的尾數也按1天計算。當壹段按行李收費,另壹段按包裹收費時,交貨期限按行李計算。
因自然災害或非鐵路責任造成的停留時間,應加入行李、包裹的到達期限。
第三十六條到達收集、儲存和轉運
包裹托運後,托運人應當立即通知收貨人按時領取。包裹到達後,車站應通過電話、明信片等方式督促收貨人及時領取。,且領取時間最晚不得超過65438+次日02點。
行李和包裹應自交付之日起免費保存3天。超過日期收取的,按天數收取保管費,並出具保管費收據或客運運雜費收據。因疾病、鐵路責任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延長車票有效期的旅客行李和自行車,在延長的天數內免費保管。超過遞送時限遞送的行李和包裹應當免費保管。
行李包裹逾期,旅客或收貨人前來領取時,車站應在行李包裹票背面加蓋“行李包裹未到”戳記,註明時間,並記錄旅客和收貨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行李和包裹到達後應及時通知。
繼續旅行時要將行李轉運到新車站的旅客,可持新車票和原行李票重新托運(原行李票收回)。遲到的行李免費轉運。乘客換乘其他交通工具時,車站也可以辦理換乘手續。費用由乘客預先支付。
第三十七條交付
收貨人領取行李、包裹時,應當出示行李票或者包裹票。行包票丟失或未到時,必須出示單位的書面證明或權屬證明,經車站確認後交付。
要求領取蓋有印章包裹的單位應與車站簽訂協議,但不能再憑包裹票領取。車站應建立有書面憑證和印章的接收包裹登記簿。交付時,收貨人應當在登記簿上簽名蓋章。
到站時可將行李包裹運輸申報單交給收貨人作為報銷憑證。不能出示行李或包裹票的除外。
包裹送達後,收貨人再次要求查詢時,將收取手續費,並開具手續費收據。
第三十八條運輸變更
旅客、托運人在始發站辦理完托運手續後,裝貨前要求取消托運行李、包裹的,應當取回行李、包裹票,退還全部運費,並按日收取保管費和改簽費。當收到的運費低於倉儲費和改簽費時,運費不退,也不補。
行李、包裹發運後,旅客或托運人要求運回始發站或變更到達站時(只運回始發站和中止旅行站,不辦理鮮活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
1.對要求運回始發站的行李、包裹,始發站應收回行李、包裹票,編制旅客記錄,註明原票內容,交給旅客或托運人,作為領取行李、包裹的憑證;對要求變更到站的行李、包裹,應在行李、包裹票上註明“變更至XX站”,加蓋站名章,註明日期,交給旅客或收貨人,並電告有關車站和列車。
2.列車收到電報查找行李、包裹時,應編制旅客記錄,連同行李、包裹、運輸申報單,交付前方營業站或運至新車站(旅客在列車上要求變更時,可按此項辦理)。
3.行李、包裹所在車站接到電報後,應編制旅客記錄,註明應收保管費天數,更正貨物起訖標簽,連同行李、包裹壹起運回始發站或新到達站(列車的中轉也是如此)。
4.在始發站或新到達站領取行李、包裹後,通知旅客或收貨人、發貨人領取,補足或退還所收運費與運輸區間實際裏程的運費差額,並查驗改簽費。超過保管期限的,收取保管費(包括在原站發生的保管費)。
旅客在始發站或中途站停車,要求將行李運至始發站時,應補齊行李和包裹從停靠站至始發站的運費差額,並核收改簽手續費。
因誤售或錯購車票導致行李誤操作時,補收運費與始發站至正確到達站運費的差額或退款。第三十九條產品名稱不壹致的處理
發現產品名稱不符時,要分清性質,正確處理。不是故意去彌補合法的運費差價。虛報船名的,在始發站取消托運,收取變更手續費和保管費;到站時,對貨名不符的貨物,應加倍收取應收運費與已收運費的差額。
在行李、包裹中發現有政府限制運輸的物品和危險品,以及虛報其他名稱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始發站,停止發貨,通知托運人領取,運費不退。
2.中途站停止發貨,通知發貨人領取,運費不退。對於貨名不符的貨物,三類包裹運費按實際送達間隔時間收取兩倍。
3.到站時,對貨名不符的貨物收取二次三等包運費。
4.在火車上,準備乘客記錄,交給車站處理。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
除上述規定外,必要時車站可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因托運人名義給鐵路和其他旅客(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由托運人負全部責任。車站或列車發現冒名損毀其他旅客行李、包裹時,應編制旅客記錄,分別附在遺失、丟失行李、包裹票上,交有關車站處理。
第四十條無票運輸的處理
行李、包裹應托運而不辦理時,車站、列車應拒絕托運。如發現已裝運,列車長和列車行李員應做好旅客記錄,交車站處理。上述行李、包裹到站後,在車站交接並發現的,按實際運輸間隔支付適當運費和裝卸費的兩倍。
第四十壹條無法交付的物品的處理
旅客無法投遞的行李、包裹、遺失物品和臨時物品,車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並努力尋找原主。行李和包裹自到達之日起,遺失物品和臨時物品自收到之日起,經過90天無人認領(易腐物品應及時處理),報鐵路分局批準,按下列規定處理:
1.行李、旅客遺失物品、暫存物品送國營采購部處理。
2.包裹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種類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3.軍需品、危險品、政府限制的物品、機密文件、有價證券等,應當立即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無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以外,應當作價交付。屬於旅客的遺失物、無人認領的暫時物品、行李、包裹,扣除各項費用後的余額,上繳國庫;屬於事故的行李、包裹的剩余金額,應分配給鐵路收入。自辦理之日起,180日內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前來領取時,車站應將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的書面證明報鐵路分局審批。
車站應建立“無法投遞貨物登記簿”,記錄貨物內容和處理情況,並按季度上報鐵路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