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是指提拔擔任地(廳)級、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員,經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後,在任命通知發出前,在壹定範圍內進行公示的制度,但特殊崗位和壹般考察時已公示的人選除外。公示期壹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內容壹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出生日期、籍貫、學歷、學位、現任職務等自然信息和工作履歷。黨政領導班子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應當向社會公示;內設機構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原則上應當在其所在單位或者系統內公示,或者根據崗位特點在更大範圍內公示;異地交流提拔的幹部,在其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進行公示。需要向社會公示的,壹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在本部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進行公示,可以采取發送公示通知,或者召開會議公布、張貼等形式。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給已簽字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建議。公示結果不影響任用的,辦理任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