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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回執和歸檔回執的區別

1,立案回執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給報案人的。立案回執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人員、聯系電話、立案時間。

2.報警回執是報案人撥打110或者到派出所報案後,公安部門記錄報警的回執,但是否立案要看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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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_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應當及時受理群眾檢舉、控告、舉報、移送違法嫌疑人案件和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並按照規定登記網上舉報。對重復舉報、正在辦理或已辦結的案件,要向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自首者說明情況,並停止登記。

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案件登記表和回執,將案件回執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

(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

(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移交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三條_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案件時予以註明,並為其保密。

第六十四條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者、自首者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應當登記,出具證據采信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像。移送案件時,應當壹並移交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