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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有哪些?

壹、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有哪些?

1,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如下: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招標流程是怎樣的?

1.采購人編制計劃,提交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

2.采購辦公室向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研,與采購方確認采購項目後,準備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的投標;

7.在公告或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8.評標委員會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9、根據評標原則和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監督管理合同的履行,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