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制度
(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和各區委員會、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關於治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全區的治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