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壹)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住址;(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處罰種類和依據;(四)刑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五)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和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不繳納罰款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或者行駛證;對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暫扣車輛;對其他無正當理由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可以按日處以壹元至五元罰款。被處以暫扣駕駛證處罰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交出駕駛證的,每延遲壹日,暫扣駕駛證的期限將增加五日。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被罰款、吊扣的駕駛證後,應當當場向被處罰人出具收據。所有罰款均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