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經依法傳喚拒不到案,司法機關根據偵查或者審判活動的需要,可以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如果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逮捕或者拘留可以在逮捕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