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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無償獻血條例

第壹條為了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獻血者、用血者的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保證采供血技術人員符合國家規定,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制定獻血工作計劃,加強獻血宣傳,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動員和組織本轄區的獻血工作,建立應急獻血員隊伍,將獻血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並保障固定和流動獻血點建設規劃及相關工作的實施。第四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血液采集、使用、血液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血液調劑管理。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獻血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保障獻血的日常和專項經費;

(二)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固定獻血點的設置納入城鄉規劃體系,滿足交通便利、人群密集的要求;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確保流動獻血點設置在交通便利、人群密集的區域,並為采血和采血車輛停靠提供便利條件;

(四)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固定獻血點建設相關配套設施;

(五)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教育內容;

(六)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組織、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依法獻血;

(七)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以及公共場所的廣告媒體和廣告牌應當開展獻血的公益宣傳,及時發布相關信息。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用血量,組織開展“獻血月”、“獻血周”等集中獻血活動。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在“獻血月”、“獻血周”活動期間或根據用血情況,應動員和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獻血。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並納入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在血源緊張、緊急用血的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采供血應急預案的要求發布預警信息;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動員和組織獻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落實應急用血管理機制。第八條公民獻血年齡、獻血間隔和獻血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

禁止虛假獻血。

禁止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通過服藥等隱瞞手段惡意獻血。第十條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臨床用血,按照下列規定免費用血:

(壹)獻血總量不足1,000 ml或血小板采集量不足5次治療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2倍的待遇,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同等獻血量的待遇。

(2)獻血總量1,000 ml至2000ml或血小板采集量5至10(含)的,獻血者可享受獻血量的3倍,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同等獻血量。

(三)累計獻血10次以上的,獻血者可以終身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享受獻血量2倍的免費用血;

(四)獻血者死亡不影響其配偶、父母、子女享受免費用血;

(五)同等臨床條件下,獻血者優先用血。

全血和單采血小板可以累計計算,1單采血小板按200ml全血計算。第十壹條吉林市紅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簡稱市中心血站)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唯壹合法的采供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按照相關規劃和要求在市、縣(市)、區設立固定和流動獻血點,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和符合相關標準的采血設施設備;

(二)根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範圍內開展獻血者招募、血液采集和制備、儲存、臨床供血和用血業務指導;

(三)承擔吉林市中心血站樺甸分站(以下簡稱樺甸分站)和儲血分庫的質量控制、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四)承擔采血的集中檢測。

華電分站負責本地區臨床用血的采集、制備、儲存和供血。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供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