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理招投標階段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1.1監理招標中的逆向選擇風險
委托代理關系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分工和企業內部分工,產生了經濟主體之間大量的委托代理關系。只要雙方在市場上掌握的信息在合同成立或簽訂前後是不對稱的,這種經濟關系就可以認為是委托代理關系。所謂信息不對稱,就是簽約壹方(代理人)有壹定的信息,而另壹方(委托人)沒有,甚至第三方也無法核實。在建築市場中,業主和監理屬於委托代理關系,業主是委托人,監理是代理人。阿克洛夫在1970發表的二手車市場模型開創了逆向選擇理論。逆向選擇是指經濟代理人在簽訂合同前隱瞞不利信息(甚至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虛假信息),導致對委托人不利的結果。
項目業主招標選擇項目管理承包商(監理)時,業主為買方,接受報價;監理單位作為賣方,提出投標報價。壹般情況下,業主會選擇報價較低的監理企業作為中標人,此時就會發生逆向選擇。報價最低的投標人能報出最低價格的原因有二:壹是該投標人實力強,管理能力強,管理成本函數比其他投標人低。但這種情況在監理行業很難出現,因為監理屬於壹種智力和技術服務,主要是人的成本,所以它不能像其他生產企業壹樣通過規模經濟實現盈利。第二,投標人不是有實力的企業。相反,它想通過降低人力成本和服務質量來低價競標。這時候就有逆向選擇的風險。實力差的監理企業中標,實力強的企業因為報價高被淘汰。由於項目的實施,實力差的企業無法滿足項目業主的項目管理需要,最終損害項目業主的利益。這正反兩方面反映了建築市場監理費低,吃飯的人不夠,競爭激烈的現狀。為了獲得監理項目,各監理企業競相壓低價格,造成了建設監理市場的惡性循環。
1.2監理招投標中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當業主通過招標選擇壹個監理來管理項目時,監理投標人相對於業主的優勢信息是:
(1)監督投標人自身的資質、信譽和財務狀況。
(2)監督投標人的技術實力和相關的測試儀器設備。
(3)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的數量和質量。
(4)投標人近年來的監理經驗和業績。
(5)擬派往招標項目的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和業績。這些信息業主很難掌握。
1.3投標階段逆向選擇的解決方案
工程監理招投標階段的逆向選擇風險主要是由業主和監理所擁有的信息量的差異造成的,因此解決逆向選擇風險的壹個途徑就是降低或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從政府的角度,要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監理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壹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包括對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查和管理。二是建設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加強相關信息(財務、信譽等)的披露制度。)從事監理服務的企業或個人。從項目業主的角度,業主邀請相關行業專家或委托專業咨詢公司對監理企業的招標文件進行嚴格審查。監理招標的目標是“項目管理服務”,與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其他目標不同的是,監理方不承擔物質生產任務,只是為項目業主委托的項目建設過程提供咨詢管理服務。鑒於監理目標的特殊性,招標人選擇中標人的基本原則是“擇優”。首先,評標委員會應重點關註監理企業項目管理能力的信息,包括投標人的資質、擬派往項目的主要管理人員的素質、監理單位近年來的業績和獎懲情況、監理單位所投項目的項目管理計劃和任務書等。其次是監理企業的投標報價,監理企業的項目管理能力的權重分值要大於投標報價。
2工程監理合同履行階段的信息不對稱
2.1履約階段的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
信息經濟學中的道德風險是指經濟代理人在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損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的效用的行為。道德風險的根源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人。這時候客戶就面臨著“如何讓他不偷懶”的問題。在建設監理市場中,當業主與監理企業簽訂合同時,監理企業在合同履行中相對於項目業主的優勢主要包括:
(1)監理企業派往工程的監理工程師數量不夠,難以滿足工程需要。
(2)監理工程師技術業務能力和管理能力差,不能勝任工作的。
(3)監理工程師行為責任的風險。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履行監理工程師合同的職責,工作中發生失職行為。二是監理工程師因主觀隨意性未能履行職責,造成工程損失,如對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的決策等。處理不當會給業主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延誤。
(4)職業道德風險是指監理工程師利用工程謀取私利,如吃、拿、向承包商索取等。
(5)監理工程師項目部內部管理機制的風險,如監理機構各級人員職責不清,必然導致整個項目出現漏洞。
2.2合同履行階段道德風險的解決
項目業主和監理企業之間的道德風險問題主要通過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來解決。
(1)激勵機制。根據產權經濟學的假設,代理人是理性經濟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為目標是借助委托人提供的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取決於他的生存制度。有效的制度可以使代理人的目標與委托人的目標大致壹致,反之,會使代理人的目標嚴重偏離委托人的目標。這就涉及到激勵機制的設計。激勵機制設計的內涵是由於信息不對稱現象,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也不完全了解後者的行為模式,所以進行機制設計,誘導擁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符合委托人的目標行事。激勵機制設計的中心問題是如何調動代理人的內部積極性,使其積極地為企業的最大利益而工作。在建築市場上,項目業主與監理企業之間的關系是通過經濟合同來維系的。因此,業主要想防範道德風險,就必須在委托監理合同中體現激勵機制,即在給定的不對稱信息結構下,通過最優的激勵合同或制度安排,使監理方的利益與項目業主的利益壹致。例如,監理合同中的合理化建議獎在工程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壹個水電項目的業主開始設計並采用混凝土重力壩。根據監理工程師的分析,采用當地材料壩——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更為經濟。僅這個建議就能為業主節省300萬元的投資。監理委托合同的設計應充分體現責、權、利壹致的原則,監理方必須承擔部分風險,並從這種風險中獲得相應的收益,使監理方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盡力為項目業主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另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主管的管理業績給予適當的獎勵。
(2)約束機制。約束機制可分為內部約束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內部約束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監督者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允許其承擔部分風險。在現有的監理委托合同範本中,這方面的條款很少,甚至僅有的條款(關於監理方違約的條款)也不好操作,導致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心不強,監理工作的隨意性和靈活性不強。筆者建議:壹是對現行監理委托合同中監理方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補充和細化,使之更有利於實際對監理工作的評價。第二,可以根據土建施工合同的條款引入履約保證金制度。當監事未能完成職責或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可直接追究其責任。三是引入職業責任保險。即通過市場手段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使監理工程師更好地發揮個人能力,同時保護業主的利益。這裏的職業責任險,針對的是監理工程師在按照委托合同提供服務時的過失行為給業主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並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僅限於監理工程師職業範圍內的行為。目前,我國尚未開展職業責任保險,需要進壹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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