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院病人回訪制度。
第壹條出院患者由醫院患者訪視中心統壹電話回訪。
第二條患者入院時,醫務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入院登記表,完整記錄患者信息,保留患者聯系方式。
第三條壹般出院患者應在出院後7-15天內由患者回訪中心進行電話回訪,特殊患者必要時可進行上門回訪。
第四條回訪內容包括患者現狀、用藥、運動、健康指導、定期復查提醒、對醫院工作的建議及對醫務人員的滿意度。
第五條在復診過程中,對患者提出的問題應耐心傾聽,認真解答。如果治療原則不明確,就不能隨意敷衍。對於不能馬上解決或不能電話說明的問題,要慎重,不能隨意簡單判斷和引導。應該單獨回答或者咨詢專家後再回答。
第六條應答者必須熱情、禮貌、文明,不得與患者發生爭執。回訪電話接通前,了解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預後、疾病診斷等。當電話接通時,
先自我介紹,然後確認打電話人的身份,說明打電話的目的。通話結束,感謝患者及家屬的配合,待對方掛斷後再掛斷。
第七條電話投訴應及時調查核實,並在7日內給予答復。對於意見、建議、投訴等。對患者提出的問題,回訪者應當及時向醫院報告。醫院根據患者的投訴和不滿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院辦公室將對責任部門或個人進行處理,並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第八條電話回訪要有記錄,不能回訪要註明原因,遇到可疑病情或特殊病情要及時反饋給科主任,尋找解決辦法。
第九條對回訪中了解到的問題、患者的建議和需求,應及時反饋給醫院相關職能部門和科室,充分了解和掌握事實,及時整改,每月做壹次總結,並將總結以通報的形式下發到各職能部門和臨床科室。要對出院患者進行回訪,真正拉近醫院與患者的距離,建立全方位的醫患溝通和監督渠道,為全面了解社會和患者的需求和期望以及醫院管理現狀提供更準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