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九條具有以下醫療保險功能:
(壹)可作為參保人員按規定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及其他規定用品和醫療費用結算憑證。
(二)社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移、使用和支取的憑證。
(三)按照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的參保人員零星醫療費用計入退費。
(四)經批準長期異地就醫人員的普通門診統籌包幹資金劃入、支取。
(五)在相應的社會保障卡服務銀行任意網點或醫保業務信息查詢設施查詢其個人賬戶。
(六)根據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的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