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端午節短信 - 刑事和解與撤訴有哪些規定?

刑事和解與撤訴有哪些規定?

對於已經和解的刑事案件,自訴人或者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212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